>> 川财证券-每日晨报-190114
| 上传日期: |
2019/1/14 |
大小: |
618KB |
| 格式: |
pdf 共17页 |
来源: |
川财证券 |
| 评级: |
无 |
作者: |
杨欧雯 |
| 下载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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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正式版《实施细则》较征求意见稿对回购股份的用途、减持与以及信息披露等操作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和限制。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的《实施细则》主要有如下几点变化:第一,对已回购股份减持的规定更为严格,新增对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护盘式回购股份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予以明确、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减持所得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等规定,同时将已回购股份的减持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第二,明确了回购期间进行减持的限制,护盘式回购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回购股份提议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第三,对回购用途变更的情况进行了限制,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终止,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这些规定在征求意见稿拓宽公司回购股份的范围、提升回购的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也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下回购股份的用途、减持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限制和规范,以避免上市公司董监高及相关股东通过回购股份操纵股价的情况出现。《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以来,主动式回购占据绝对优势,且回购公司盈利能力较强。自2018年10月26日《公司法》修正案通过以来,共380家公司披露股份回购预案,回购金额上限达到762亿元。其中主动式回购共计223笔,回购金额上限达到730亿元。可见《公司法》修正案通过后,主动式回购在回购市场中占据绝对优势。从行业来看,满足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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