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证券-中观经济手册-231218
| 上传日期: |
2023/12/18 |
大小: |
6079KB |
| 格式: |
xlsx |
来源: |
西部证券 |
| 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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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边泉水,宋进朝 |
| 下载权限: |
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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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其股权结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存在权属纠纷;(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银行支付机构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变更名称、注册资本、业务类型或者经营地域范围;(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住所;(三)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变更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五)合并或者分立。 非银行支付机构申请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办理前款所列其他事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后,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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