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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国企改革系列报告之六-央企薪酬制度或将突破,“两类公司”与混改试点激励效果凸显-190119
上传日期:   2019/1/21 大小:   536KB
格式:   pdf  共6页 来源:   中信证券
评级:    作者: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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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企薪酬制度有所突破,“两类公司”与混改试点有望受益。2019年1月16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废止。该文件对于央企薪酬的考核进行了更细化的分类,同时对于“两类公司”以及混改试点的企业,其薪酬限制有所放松,未来或有利于相关企业展开薪酬激励。
        ▍  虽然旧有文件对央企工资总额进行分类考核相对合理,但其对薪酬增长的限制条件仍较多。2018年5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央企进行划分,分为充分竞争行业(即商业一类)、涉及国家安全命脉的行业(即商业二类)和公益类,通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指标进行考核,凸显其不同的定位,其考核相对合理。但是,其对央企集团工资总额的增长进行了限制,要求其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匹配,想要有所突破十分困难。
        ▍  央企集团内部调配薪酬,但子公司薪酬存在此消彼长的情况,因此过去薪酬激励较难实现。根据2018年5月《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这就导致在国企集团工资总包的增长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如果对集团内部的一些子公司进行薪酬激励,或将带动相关子公司的薪酬规模上升,而其他子公司的工资总额将被压缩,因此过去的薪酬激励往往面临各种约束难以实现。
        ▍  新文件基本延续了旧文件的考核指标体系,但细化了考核体系,突出对“两类公司”与混改试点工资总额约束的放松,未来相关企业有望在薪酬激励面展开行动。2019年1月发布的《办法》中,考核指标体系基本延续了旧有《意见》,但对于央企工资总额的决定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办法》规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因此“两类公司”与混改试点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其工资总额,其增长幅度或可突破企业经济指标的限制,而这样将有望做大薪酬总包。在薪酬总包扩大的情况下,试点集团可以在不影响其他子公司薪酬的基础上,对目标子公司进行薪酬激励,提升其薪酬以调动员工积极性。
        ▍  风险因素:政策力度与执行不达预期风险,经济下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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