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证券-国企改革系列报告之五:国改进入第三阶段,“两类公司”或成综合改革平台-190117
| 上传日期: |
2019/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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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共17页 |
来源: |
中信证券 |
| 评级: |
无 |
作者: |
杨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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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与波兰国家投资基金的相关经验,未来“两类公司”相关领域的改革或将落实。 “两类公司”的重要性得到提升,相关试点不断推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两类公司”的重要性被提升到新的高度,12月国资委新增11家央企列入试点范围,2019年1月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强调积极推进“两类公司”试点。本次新增的11家公司为第三批试点,是在前两批 “8+2”试点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推进,目前试点央企已有21家,其中包括19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2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十八大以来,国企改革已历经两个阶段,现已进入“两类公司”等自下而上改革的第三阶段,该试点具备较强的内生动力。国企改革包括三个阶段,2013年-2015年为顶层设计阶段,形成了“1+N”政策体系;2015年-2018年为自上而下试点阶段,提出了“十项改革试点”;目前的“两类公司”试点为自下而上改革的第三阶段。从内生动力看,由于未来央企数量有望进一步压减,而“两类公司”作为管资本的平台,天生具有整合国企的属性,先行成为“两类公司”有望在之后的央企整合中占据先机,因此企业对试点的主动性较强。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与波兰国家投资基金在政企分开、简政放权上的经验值得借鉴。淡马锡与波兰国家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证明了“两类公司”模式的可行性,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有助于提升国有资本的经营效率。从具体措施看,其减少对日常经营的干涉、充分发挥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理层等一系列改革经验对于解决“两类公司”改革的现存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两类公司”应有进有退、聚焦主业,但股权并购重组的审批权下放不足,或拖累业务调整进度,未来审批权的下放有待落实。“两类公司”将主业做大做强有助于改善业绩,进而带来估值的提升,而这离不开集团对于股权并购重组自主权的获得。例如,中粮集团收购华孚、中纺,退出非主要或严重亏损业务,整合18个业务线,强化了主业布局,2017年集团迎来80%的利润增速,为历史最高。 “两类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激励的审批权下放有待落实,133号文中单一员工1%以及全部员工总量30%的上限未来可能突破,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望增多。受制于监管,目前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数量远少于民企,如2018年上市民企共实施股权激励384次,而上市国企仅28次。据媒体报道,近期国资委改革办副局长季晓刚表示,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有限,正在修改113号文中的上限规定。未来“两类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激励审批权的落实以及上限的提高,或使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增多,员工积极性或将提升。 “两类公司”或将改善公司治理,子公司董事会选聘经理层的自主权未来或得以回归。目前“两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理层更多是由上级指派,而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是下级企业享有提名权,上级部门或企业享有审批权。未来 “两类公司”子公司董事会选聘经理层自主权或将落实,公开选聘与职业经理人制度有望扩大。 风险因素:政策力度与执行不达预期风险,经济下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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