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通证券-电力行业《关于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简评:火绿协同制度确认,融合价值逐步释放-261021
| 上传日期: |
2026/10/23 |
大小: |
391KB |
| 格式: |
pdf 共2页 |
来源: |
财通证券 |
| 评级: |
看好 |
作者: |
严家源,罗鑫 |
| 行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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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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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事件:2026年10月21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推动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不降低煤电支撑调节能力,接入新能源规模与煤电灵活性改造空间挂钩为总体要求:意见提出,煤电与新能源融合应在不降低煤电对电力系统支撑调节能力的前提下实施。因此,煤电的顶峰能力与容量电价收入不受影响,反而额外增加了火绿协同收益,盈利稳定性有望提升。同时意见提出,融合项目的新能源规模要与煤电机组改造升级提升的调节能力匹配。从而,煤电机组通过深度改造压低最小技术出力,腾出的空间对应新能源接入规模。因此,煤电机组的灵活性改造由单纯的成本投入,转化为了新能源项目储备。 五类场景覆盖“送出、供热、自用”三条路径,近区新能源协同送出和沿海海上风电协同送出是关键:针对公用煤电,分别对应内陆近区新能源和沿海海上风电,核心是利用煤电深度调峰腾出的发电空间和存量送出通道,实现新能源协同送出。针对热电联产机组,通过电制热、储热实现新能源替代煤电供热。针对自备煤电机组,以新能源对自备煤电的发电量和供热量形成替代。针对厂内或近区新能源直连煤电厂,实现煤电自身用能的绿色替代。 物理上共用通道、财务上独立计量:意见指出,新能源可以选择接入煤电厂内的储能储热设施、配电装置或送出系统的第一接入点,形成统一整体后共用线路送出。计量要求煤电与新能源具备独立的电量计量条件。有助于新能源享受机制电价保护和绿电、绿证属性,同时,保留煤电的容量电价收入。 鼓励统筹运营并放宽利用率约束,火绿协同获得制度确认:意见鼓励融合项目“由同一主体统筹开发实施,或通过建立联合体实施运营”,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运行,从而为火电和新能源互补出力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明确融合项目新能源产生的弃电不纳入新能源利用率统计与考核,一定程度解除了消纳困难地区新增新能源项目的考核约束。 投资建议:意见从制度层面确认了煤电与新能源的融合路径,煤电存量的通道和调节资源有望得到重新定价,火绿协同不仅节省燃料成本,而且带来协同交易收益;以及弃电不计入利用率考核带来的开发空间等政策红利。建议关注具备沿海煤电与新能源增量优势的华能国际,具备北方煤电与新能源存量项目的大唐发电,热电联产与风电并重的福能股份,布局煤电与海上风电的申能股份、上海电力、粤电力A、广西能源,以及煤电、分布式新能源资源丰富的浙能电力。 风险提示: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现货市场规则变动;用电需求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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