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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创证券-【宏观专题】投石问“K”系列九:走向“大开大合”的二次分配-260907
上传日期:   2026/9/7 大小:   3515KB
格式:   pdf  共27页 来源:   华创证券
评级:   -- 作者:   张瑜,高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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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发达国家怎么做二次分配?充分调高、充分惠低的“大开大合”。
  当前我国的二次分配,较典型发达国家仍呈现“小开小合”的数据特征:“开”——支出端:政府对居民转移支付占GDP比重,2024年我国11.7%,客观低于典型发达国家(美日德韩平均23%)。
  “合”——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占GDP比重,2024年我国11.8%,和典型发达国家仍有差距(美日德韩平均23.6%)。
  对此,中央已前瞻提出“投资于人”,正加速构建二次分配体系,我国近10年在二次分配支出端加力追赶,转移支付占GDP比重提升速度快于发达国家,正从“小开小合”走向“大开大合”。
  当前堵点,或在于收入端调高“合”的不足,掣肘了支出端惠低“开”的力度:总量上,2016年来我国宏观税负在下降,而发达国家整体在上升。
  结构上,2016年来我国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所得税、财产税/GDP在下降(而典型发达国家在上升)。其中,针对非劳动所得、富豪移民、大型跨国企业、存量财富,国际比较下我国有四个税制结构差异(个人资本利得税、弃籍税、全球最低税、财产税)、相关税收占GDP比重为0.6%,美日德韩均值为2.9%。
  我们将以典型发达国家(美日德韩)为主要比较对象,层层“剥开”中外二次分配的支出端和收入端,目的并非照搬海外,而是提供一些借鉴和启发,帮助投资者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国推进“共同富裕”、“投资于人”等一系列政策的国情背景。
  主要观点
  一、二次分配的支出端——我国客观存在差距,近10年加力追赶,提升速度快于发达国家
  我们以OECD定义的九类社会性支出为基准,对我国财政支出中的相关类别进行拆解合并,生成中国的政府对居民转移支付口径,以进行二次分配支出端力度的国际比较:
  可比口径下,我国转移支付占GDP比重客观低于典型发达国家:2024年,中国转移支付/GDP为11.7%,美国、日本超过20%,德国约30%,韩国也达约17%。
  2016年以来,我国转移支付/GDP提升速度快于典型发达国家(提升1.5个百分点,美日德均值为1个百分点),但2024年转移支付/GDP出现近4年首次下滑。
  二、二次分配的收入端——从宏观税负到所得税、财产税,逐层拆分找差距
  (一)第一层:宏观税负(OECD口径下=税收收入和社保收入/GDP)2016年以来我国宏观税负在下降,而发达国家整体在上升。
  (二)第二层:宏观税负(OECD可比口径)=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三大项目(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GDP+其他税/GDP
  2015~2024年,我国:
  1、其他税/GDP下行幅度最大(11.1%→7.7%);
  2、社保收入/GDP提升(4.6%→6.5%),且提升速度高于典型发达国家;
  3、所得税、财产税/GDP在下降(而典型发达国家在上升)。
  (三)第三层:社保收入、所得税、财产税(收入端直接具备调节性质的三大项目)的国际比较
  1、社保收入:当前我国社保缴费比例(注:不考虑缴费基数,当前我国逐步夯实中)高于OECD平均水平、高于日韩,税负已高于美国、接近韩国。
  2、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超OECD平均,税负和美日德韩基本持平;
  2)个税:最高边际税率超OECD平均,但税负大幅低于典型发达国家。
  3、财产税(主要包括不动产税、净财富税)括遗产和赠与税、不动产交易税和金融交易税:对比所得税,我国财产税税负更接近典型发达国家(已超德国)
  (四)第四层:还能做什么?国际比较下我国有四个税制结构差异,相关税收占GDP比重和美日德韩相差超过2个百分点。
  对比OECD国家,我国在部分财富调节税收工具上存在结构差异(个人资本利得税、弃籍税、全球最低税、财产税):2024年,我国个人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遗产和赠与税占GDP比重为0.6%,美日德韩均值为2.9%(注:全球最低税尚无可比口径,个人资本利得税含弃籍税,财产税中我国不动产税范围偏窄、无遗产和赠与税):
  1、个人资本利得税(针对非劳动所得):我国仍存在较大范围的资本利得税免税,直接反映在我国个税资本利得税税负相对较低(2024年0.1%,美韩分别为1.5%、0.7%注:我国没有名义上独立的资本利得税、但对转让住房、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售股等个人资本利得征税、对应个税应税项目为“财产转让所得”);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包括:
  1)区分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鼓励长期投资;
  2)设立个人投资者资本利得免征额度(比例),减轻中小投资者纳税负担,鼓励高收入群体积极配置风险资产;
  3)实行个人投资者资本亏损扣除政策。
  2、弃籍税(针对富豪移民):OECD大多数成员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开征,我国有弃籍清算,但无类似美国的“视同销售”弃籍税(详见正文美国案例)。
  3、全球最低税(针对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已有超60个辖区出台相关法案,中国内地尚未实施,后续或推升企业所得税有效税率/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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