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动态跟踪:财险产品开发新规正式发布,非车险条款费率管理趋严-261012
| 上传日期: |
2026/10/12 |
大小: |
273KB |
| 格式: |
pdf 共3页 |
来源: |
东方证券 |
| 评级: |
看好 |
作者: |
张凯烽 |
| 行业名称: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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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事件:2026年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金规〔2026〕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等两份文件同时废止。《规定》共8章41条,围绕产品开发、条款费率、内部审核及存续管理等环节细化监管要求,是非车险综合治理的重要配套措施。 附加险开发限制条件明确,产品开发负面清单同步细化。《规定》单设附加险管理章节,明确附加险应当与主险具有明确关联性,对主险相关内容进行扩展、限制或调整,原则上不得通过附加险修正主险错误,亦不得将保险责任独立、与主险关联性较弱的条款设计为附加险。同时,要求财险公司评估附加险开发的必要性,并细化8类禁止开发的保险产品情形,明确原则上不得开发实质承担风险保障但不收取保险费的产品,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认为,相关要求有助于减少保险产品责任交叉、条款冲突及理赔争议,推动财险公司清理不规范产品,提高非车险产品的规范性及风险管理水平。 行业示范条款及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原则上应当使用,非车险定价管理更加规范。《规定》明确,对于已有行业示范条款或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险种,财险公司原则上应当使用;未使用的,应在可行性报告或精算报告中说明差异及原因。新规强化了行业标准在产品开发及费率厘定中的应用。我们认为,相关调整有助于提高非车险产品条款及定价依据的规范性,减少缺乏合理依据的费率差异,同时保留财险公司根据实际风险水平开展差异化定价的空间。具备较充分历史赔付数据及专业定价能力的头部财险公司,有望在承保风险识别和差异化定价方面保持竞争优势。 产品开发审核要求细化,首席合规官及总精算师责任明确。《规定》要求财险公司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明确融资性信用保险/融资性保证保险及创新性强、承保风险高等产品应提交委员会审议。同时,明确主要负责人对产品开发管理负领导责任,首席合规官对条款审查、总精算师对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并要求对失职失责、受到行政处罚、引发集中投诉或重大负面舆情等情形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禁止通过特别约定、批单等方式实质性改变已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我们认为,相关要求有助于强化产品开发的内部审核及责任追究,降低条款设计、费率厘定及产品销售环节的合规风险,对财险公司的精算定价、合规审核及产品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存量产品评估及清理要求细化,推动财险公司优化产品管理。《规定》延续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5%以上在售产品的定期评估要求,并明确对连续3年未使用的非行业示范条款及其费率,应及时验证修订或清理注销,清理注销后10日内更新行业平台相关状态。同时,要求财险公司及时调整或停止销售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我们认为,相关调整有助于推动财险公司清理长期闲置及不符合经营需求的条款费率,减少低效产品维护成本,提高产品开发及存续管理效率,为非车险业务结构优化创造条件。 投资建议与投资标的 我们认为,条款费率开发及产品存续管理要求趋严,有利于具备承保理赔数据积累、精算定价及产品管理优势的头部财险公司发挥竞争优势。建议持续关注非车险业务规模较大、风险定价及承保管理能力较强的:中国人保(601319,买入)、中国平安(601318,买入)、中国太保(601601,买入) 风险提示 监管政策执行不及预期;非车险市场竞争加剧;产品调整影响保费收入;承保赔付率上升;自然灾害及重大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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