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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E-环保行业研究简报:范围3纳入监管新规,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260306
上传日期:   2026/3/6 大小:   9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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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   -- 作者:   --
行业名称: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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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被称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元年”。随着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及三大证券交易所披露新规的落地,价值链温室气体(范围3)信息披露正式从“鼓励探索”步入“规范化”阶段。这不仅是对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的考验,更是对其数字化碳管理能力的深度重塑。
  政策演进:范围3披露由“选修”转为“必修”
  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1(以下简称《气候准则》)。随后,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234。
  这两份新规的核心监管要求如下:
  全口径披露:《气候准则》提出企业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的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鼓励企业披露范围3排放。
  数据优先级:在计量范围3排放时,应优先使用基于直接计量获取的数据,或企业价值链中特定活动的一手数据。
  循序渐进:对于核算难度较大的主体,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先核算范围3部分重要类别,逐步扩大核算范围。
  相称性原则:在极少数情况下,企业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估计排放的,应当披露其对范围3排放的管理方式。
  这其中,范围3的披露要求引发关注,一方面是因为范围3是很多跨国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碳排放的热点,更重要的是与范围1和2相比,范围3的核算更具挑战性,且方法论仍在完善中。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答记者问5时特别指出,在对实施范围和要求作出规定之前,企业可以自愿实施《气候准则》,后续将逐步向强制披露扩展。此外,《气候准则》还引入相称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源适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又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要求,推动重点行业加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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