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万宏源-新版《回购规则》:放宽“托底型”回购,刺激产业资本增持欲-240104
| 上传日期: |
2024/1/4 |
大小: |
979KB |
| 格式: |
pdf 共14页 |
来源: |
申万宏源 |
| 评级: |
-- |
作者: |
王胜,陆灏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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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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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投资提示: 事件:2023年12月15日,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简称《回购规则》),在前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并于即日起生效。 新版《回购规则》:降低量化触发门槛、压缩回购受限窗口、完善相关公司质量,简化决策流程。新版《回购规则》的主要修订点包括:『1』降低回购触发门槛,影响深远:针对『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类型的回购,将量化门槛由“2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达30%”降低为“2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达20%”,并新增一项触发条件:“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2』大幅压缩回购受限的时间窗口,增加实操便利性:将次新股的回购条件从“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完全取消财报(预告/快报)披露前十个交易日禁止回购的条款;缩短再融资与股份回购的交叉时间限制。『3』完善回购相关的公司治理,助力投资者形成稳定预期:对于引用『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条目进行回购的,新增与中小股东的事前沟通机制;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形成回购的机制性安排。『4』简化决策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回购决策无需再征求独立董事意见;除证监会外,增加证券交易所作为回购的监管者角色,严防“忽悠式”回购。 定义“托底型”回购:破净/深跌后达到量化触发门槛,回购后可以重新卖出的回购。《回购规则》中给出了A股回购的四类情形,分别是:『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3』将股份用于可转债;『4』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其中前三条均为定性条款、引用门槛接近于零,是前期回购案例中主要引用的条款,但回购后无法重新卖出;第四条为量化条款,引用门槛相当苛刻,修改前为“2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达30%”,但回购后“可以在履行预披露义务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放宽“托底型”回购引用门槛,刺激产业资本增持欲。回购后若能重新卖出,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这也是为何此前的引用标准如此严格。但实践证明,此前标准太过严格以至于满足条件的公司数量较少:截止2023年底,A股前20个交易日跌幅超过30%的仅14家;本次修订将跌幅门槛从30%降低至20%后,达标的上市公司增加到了50家。此外,新版《回购规则》还增加了“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最高收盘价格50%”这一情形:截止2023年底,有高达212家符合条件。随着“托底型”回购门槛的放宽,有望显著刺激产业资本的“增持欲”。 找到市场各参与方的“最大公约数”, A股长期波动性有望下降。一方面,《回购规则》优化后,产业资本在股价深跌或破净后,有了回购托底股价的额外动力;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在弱势市场中引入产业资本作为“生力军”进行增持,也有助于维持市场稳定、降低波动性。放宽“托底型”回购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平衡短期与长期、平衡风险与收益,找到了市场各参与方的“最大公约数”。随着时间推移,微观上:越来越多上市公司有望意识到本次修订的价值所在,并在未来自身股价破净、深跌后开启回购模式;宏观上:市场整体承压时将有更多产业资本竞相买入,A股波动性有望逐步下降。 回购策略选股:注意区分类型,预案公告日就是股价拐点。回购选股需要首先区分类型,剔除两类:『1』业绩补偿类,前期并购标的未达成业绩承诺时,上市公司以极低的象征性对价(0或1元)定向回购原股东手中的股权并注销,实为利空。『2』股权激励回购:前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人员不再满足激励条件(如离职),由上市公司定向回购其手中的股份并注销,此类回购金额很小、也非利好。剔除上述两类后,我们统计了2018-2022年的全部1901起落地的回购案例,预案发布日即为股价走势拐点:预案发布前一年平均跑输沪深300指数9.9PCT;预案发布之后一年平均跑赢基准13.2PCT。我们搭建回购数据库并系统梳理了12月15日新规落地后的回购预案,具体见正文。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形势波动风险;回购政策落地节奏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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