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证券-税收政策点评: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点评-230918
| 上传日期: |
2023/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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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 |
pdf 共3页 |
来源: |
中信证券 |
| 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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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涛,林小驰,张惟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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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部门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研发相关开支加计扣除比例由100%提升至120%。相关政策预计将显著抬升当期利润和改善公司现金流。以集成电路板块为例,根据我们的测算,新规能抬升板块23H1整体盈利5.4~8%。近期进入政策密集落地期,各项税收政策和延续优惠政策频出。我们认为相关税收政策会持续向高端制造业倾斜,持续聚焦研发、投资、重点产业链几个方面,相关政策能够带来盈利抬升,现金流进一步改善,建议关注高端制造业,如工业母机、集成电路等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 ▍事件: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历史沿革:近几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断扩大,加计比例不断增加。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务、娱乐业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政策演变具体来看可以分为几个阶段:1)2016年前,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其他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2)201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3)2018年,所有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并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4)2021年,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5)2022年,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类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6)2023年3月,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 ▍影响:1.从公司角度来看,新规可以减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减少所得税费用,进而抬升利润,改善经营现金流。对利润的影响可以近似估算为研发费用*20%*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假设公司一年研发费用为10亿元,对利润影响为3000万元。2.从行业整体盈利来看,以CS集成电路行业为例,2023H1行业整体盈利85亿元,研发费用合计228亿元,加计扣除新规下,研发费用可以多加计20%抵扣(原为加计100%扣除,新规下为加计120%扣除),因此对利润抬升为228*20%*15%=6.86亿元,占板块合计利润比例为8%。若考虑到部分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的10%所得税率,按此假设则对利润抬升为228*20%*10%=4.56亿元,占板块合计利润比例为5.4%。 ▍税收政策整体影响:近期进入政策密集落地期,各项税收政策和延续优惠政策频出。我们认为相关税收政策会持续向高端制造业倾斜,持续聚焦研发、投资、重点产业链几个方面,相关政策能够带来盈利抬升,现金流进一步改善,建议关注高端制造业,如工业母机、集成电路等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 ▍风险因素: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税收优惠力度不及预期,公司研发投入不及预期。
研究报告全文: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点评税收政策点评2023918中信证券研究部核心观点近期四部门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研发相关开支加计扣除比例由100提升至120相关政策预计将显著抬升当期利润和改善公司现金流以集成电路板块为例根据我们的测算新规能抬升板块23H1整体盈利548近期进入政策密集落地期各项税收政策和延续优惠政策频出我们认为相关税收政策会持续向高端制造业倾斜持续聚焦研发投资重点产业链几个方面相关政策能够带来盈利抬林小驰升现金流进一步改善建议关注高端制造业如工业母机集成电路等相关财务估值首席分析行业的投资机会师S1010510120031事件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徐涛研发费用税收优惠历史沿革近几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不断扩大科技产业联席首席加计比例不断增加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服分析师务娱乐业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政策演变具体来看可以分S1010517080003为几个阶段12016年前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其他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为5022017年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32018年所有符合条件行业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并允许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按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42021年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52022年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类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0062023年3张惟诚月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财务与估值分析师影响1从公司角度来看新规可以减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减少所得税S1010520080007费用进而抬升利润改善经营现金流对利润的影响可以近似估算为研发费用2015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率为15假设公司一年研发费用为10亿元对利润影响为3000万元2从行业整体盈利来看以CS集成电路行业为例2023H1行业整体盈利85亿元研发费用合计228亿元加计扣除新规下研发费用可以多加计20抵扣原为加计100扣除新规下为加计120扣除因此对利润抬升为2282015686王子源亿元占板块合计利润比例为8若考虑到部分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重点半导体分析师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企业的10所得税率按此假设则对利润抬升为S10105210900022282010456亿元占板块合计利润比例为54税收政策整体影响近期进入政策密集落地期各项税收政策和延续优惠政策频出我们认为相关税收政策会持续向高端制造业倾斜持续聚焦研发投资重点产业链几个方面相关政策能够带来盈利抬升现金流进一步改善建议关注高端制造业如工业母机集成电路等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李康威财务估值分析师风险因素政策落地不及预期税收优惠力度不及预期公司研发投入不S1010523040001及预期证券研究报告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第2页起的免责条款和声明分析师声明主要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分析师在此声明i本研究报告所表述的任何观点均精准地反映了上述每位分析师个人对标的证券和发行人的看法ii该分析师所得报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与研究报告所表述的具体建议或观点相联系一般性声明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制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球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及联营机构仅就本研究报告免责条款而言不含CLSAgroupofcompanies统称为中信证券本研究报告对于收件人而言属高度机密只有收件人才能使用本研究报告并非意图发送发布给在当地法律或监管规则下不允许向其发送发布该研究报告的人员本研究报告仅为参考之用在任何地区均不应被视为买卖任何证券金融工具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中信证券并不因收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中信证券的客户本报告所包含的观点及建议并未考虑个别客户的特殊状况目标或需要不应被视为对特定客户关于特定证券或金融工具的建议或策略对于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证券或金融工具本报告的收件人须保持自身的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所载资料的来源被认为是可靠的但中信证券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中信证券并不对使用本报告或其所包含的内容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提及的任何证券或金融工具均可能含有重大的风险可能不易变卖以及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本报告所提及的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价格价值及收益可跌可升过往的业绩并不能代表未来的表现本报告所载的资料观点及预测均反映了中信证券在最初发布该报告日期当日分析师的判断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做出更改亦可因使用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而与中信证券其它业务部门单位或附属机构在制作类似的其他材料时所给出的意见不同或者相反中信证券并不承担提示本报告的收件人注意该等材料的责任中信证券通过信息隔离墙控制中信证券内部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信息向中信证券其他领域单位集团及其他附属机构的流动负责撰写本报告的分析师的薪酬由研究部门管理层和中信证券高级管理层全权决定分析师的薪酬不是基于中信证券投资银行收入而定但是分析师的薪酬可能与投行整体收入有关其中包括投资银行销售与交易业务若中信证券以外的金融机构发送本报告则由该金融机构为此发送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该机构的客户应联系该机构以交易本报告中提及的证券或要求获悉更详细信息本报告不构成中信证券向发送本报告金融机构之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中信证券以及中信证券的各个高级职员董事和员工亦不为前述金融机构之客户因使用本报告或报告载明的内容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评级说明投资建议的评级标准评级说明报告中投资建议所涉及的评级分为股票评级和行业评级买入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20以上另有说明的除外评级标准为报告发布日后6到12个增持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520之间月内的相对市场表现也即以报告发布日后的6到12个股票评级月内的公司股价或行业指数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持有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105之间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其中A股市场以沪深300卖出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跌幅10以上指数为基准新三板市场以三板成指针对协议转让标的或三板做市指数针对做市转让标的为基准香港市场强于大市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10以上以摩根士丹利中国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纳斯达克综合行业评级中性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1010之间指数或标普500指数为基准韩国市场以科斯达克指数或韩国综合股价指数为基准弱于大市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跌幅10以上2特别声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中信证券可能1与本研究报告所提到的公司建立或保持顾问投资银行或证券服务关系2参与或投资本报告所提到的公司的金融交易及或持有其证券或其衍生品或进行证券或其衍生品交易因此投资者应考虑到中信证券可能存在与本研究报告有潜在利益冲突的风险本研究报告涉及具体公司的披露信息请访问httpsresearchciticscomdisclosure法律主体声明本研究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Z20374000分发本研究报告由下列机构代表中信证券在相应地区分发在中国香港由CLSALimited于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发在中国台湾由CLSecuritiesTaiwanCoLtd分发在澳大利亚由CLSAAustraliaPtyLtd商业编号53139992331金融服务牌照编号350159分发在美国由CLSACLSAAmericasLLC除外分发在新加坡由CLSASingaporePteLtd公司注册编号198703750W分发在欧洲经济区由CLSAEuropeBV分发在英国由CLSAUK分发在印度由CLSAIndiaPrivateLimited分发地址8FDalamalHouseNarimanPointMumbai400021电话91-22-66505050传真91-22-22840271公司识别号U67120MH1994PLC083118在印度尼西亚由PTCLSASekuritasIndonesia分发在日本由CLSASecuritiesJapanCoLtd分发在韩国由CLSASecuritiesKoreaLtd分发在马来西亚由CLSASecuritiesMalaysiaSdnBhd分发在菲律宾由CLSAPhilippinesInc菲律宾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员分发在泰国由CLSASecuritiesThailandLimited分发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声明中国大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国香港本研究报告由CLSALimited分发本研究报告在香港仅分发给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其下颁布的任何规则界定的不得分发给零售投资者就分析或报告引起的或与分析或报告有关的任何事宜CLSA客户应联系CLSALimited的罗鼎电话85226007233美国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制作本研究报告在美国由CLSACLSAAmericasLLC除外仅向符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15a-6规则界定且CLSAAmericasLLC提供服务的主要美国机构投资者分发对身在美国的任何人士发送本研究报告将不被视为对本报告中所评论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建议或对本报告中所述任何观点的背书任何从中信证券与CLSA获得本研究报告的接收者如果希望在美国交易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证券应当联系CLSAAmericasLLC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交易商以及CLSA的附属公司新加坡本研究报告在新加坡由CLSASingaporePteLtd仅向新加坡财务顾问规例界定的机构投资者认可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分发就分析或报告引起的或与分析或报告有关的任何事宜新加坡的报告收件人应联系CLSASingaporePteLtd地址80RafflesPlace18-01UOBPlaza1Singapore048624电话6564167888因您作为机构投资者认可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的身份就CLSASingaporePteLtd可能向您提供的任何财务顾问服务CLSASingaporePteLtd豁免遵守财务顾问法第110章财务顾问规例以及其下的相关通知和指引CLSA业务条款的新加坡附件中证券交易服务C部分所披露的某些要求MCIP085112021加拿大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制作对身在加拿大的任何人士发送本研究报告将不被视为对本报告中所评论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建议或对本报告中所载任何观点的背书英国本研究报告归属于营销文件其不是按照旨在提升研究报告独立性的法律要件而撰写亦不受任何禁止在投资研究报告发布前进行交易的限制本研究报告在英国由CLSAUK分发且针对由相应本地监管规定所界定的在投资方面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涉及到的任何投资活动仅针对此类人士若您不具备投资的专业经验请勿依赖本研究报告对于英国分析员编纂的研究资料其由CLSAUK制作并发布就英国的金融行业准则该资料被制作并意图作为实质性研究资料CLSAUK由英国金融行为管理局授权并接受其管理欧洲经济区本研究报告由荷兰金融市场管理局授权并管理的CLSAEuropeBV分发澳大利亚CLSAAustraliaPtyLtdCAPL商业编号53139992331金融服务牌照编号350159受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监管且为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及CHI-X的市场参与主体本研究报告在澳大利亚由CAPL仅向批发客户发布及分发本研究报告未考虑收件人的具体投资目标财务状况或特定需求未经CAPL事先书面同意本研究报告的收件人不得将其分发给任何第三方本段所称的批发客户适用于公司法20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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