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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什么是“竞争中性”?-广发宏观Q系列-181021
上传日期:   2018/10/21 大小:   497KB
格式:   pdf  共5页 来源:   广发证券
评级:    作者:   周君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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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15  日,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对此也表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和目标与“竞争中性”原则一致。
        究竟什么是  OECD界定的“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原则最早于上世纪  90  年代提出。2012  年,OECD  在《竞争中立:维持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较为全面和完整地阐释了“竞争中性”原则,它指的是一个市场上的所有经营主体,在经营与竞争的过程中,无论其所有制如何,均不存在过度的、不适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竞争中性有助于提高生产分配效率。
        OECD  认为的“竞争中性”原则具体包括哪些要点?OECD  提出的竞争中性原则,由八大构件(Building  Blocks)组成:
        ①  经营形式区分。国有企业商业和非商业活动经营形式应有区分。
        ②  成本区分。国有企业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成本应有区分。
        ③  回报率对等。在商业性的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商业活动应与同类经营活动获得相近的回报率。
        ④  补偿合理。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发生额外费用时,政府需对此提供透明、合理、适当的补偿。
        ⑤  税收中性。在税收方面,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⑥  监管中性。国有企业所处的监管环境应与私营企业一致。
        ⑦  债务中性。应杜绝国有企业从不当的融资优惠中获利。
        ⑧  采购中性。在公共采购方面应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
        此外,OECD  于  2015  年出版的《OECD  国企公司治理指引》中对“竞争中性”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最终目标是通过提升资源分配效率,最大化其社会价值;应建立合理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问责机制;在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政府投资者应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应遵守市场规则,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债务中性原则,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应获得不适当的间接的财政支持;国有企业中的非政府投资者应得到平等的对待;国有企业应具备严格的会计、披露、合规与审计标准;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
        风险提示:经济超预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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