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发证券-什么是“竞争中性”?-广发宏观Q系列-181021
| 上传日期: |
2018/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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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 |
pdf 共5页 |
来源: |
广发证券 |
| 评级: |
无 |
作者: |
周君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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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15 日,国资委发言人彭华岗对此也表示,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和目标与“竞争中性”原则一致。 究竟什么是 OECD界定的“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原则最早于上世纪 90 年代提出。2012 年,OECD 在《竞争中立:维持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中较为全面和完整地阐释了“竞争中性”原则,它指的是一个市场上的所有经营主体,在经营与竞争的过程中,无论其所有制如何,均不存在过度的、不适当的竞争优势或劣势。竞争中性有助于提高生产分配效率。 OECD 认为的“竞争中性”原则具体包括哪些要点?OECD 提出的竞争中性原则,由八大构件(Building Blocks)组成: ① 经营形式区分。国有企业商业和非商业活动经营形式应有区分。 ② 成本区分。国有企业商业和非商业活动成本应有区分。 ③ 回报率对等。在商业性的竞争环境中,国有企业商业活动应与同类经营活动获得相近的回报率。 ④ 补偿合理。国有企业在提供公共服务发生额外费用时,政府需对此提供透明、合理、适当的补偿。 ⑤ 税收中性。在税收方面,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⑥ 监管中性。国有企业所处的监管环境应与私营企业一致。 ⑦ 债务中性。应杜绝国有企业从不当的融资优惠中获利。 ⑧ 采购中性。在公共采购方面应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 此外,OECD 于 2015 年出版的《OECD 国企公司治理指引》中对“竞争中性”提出了一些新的原则,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最终目标是通过提升资源分配效率,最大化其社会价值;应建立合理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和问责机制;在国有企业治理过程中,政府投资者应具备高度的专业性和有效性;同时应遵守市场规则,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对于债务中性原则,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不应获得不适当的间接的财政支持;国有企业中的非政府投资者应得到平等的对待;国有企业应具备严格的会计、披露、合规与审计标准;国有企业董事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内部审计、风险控制等。 风险提示:经济超预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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