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报下载就选股票报告网
您好,欢迎来到股票分析报告网!登录   忘记密码   注册
>> 招商证券-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与操作细则解读-260124
上传日期:   2026/1/24 大小:   329KB
格式:   pdf  共4页 来源:   招商证券
评级:   -- 作者:   徐燕红,汪思杰
下载权限:   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2025年10月31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团队随后在11月初外发的《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与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中对两份政策文件进行了点评。2026年1月23日,改革方案正式落地,证监会与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正式稿)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稿),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内容相较此前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存在部分内容的调整,因此本文将对正式稿的主要调整情况进行梳理和点评。
  一、业绩比较基准规范
  在基准要素库的选择方面,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弱化了关于基金管理人选取二类库或基准要素库之外的股票指数时需要做出的情况说明。
  在基准要素优选规则方面,不同于征求意见稿直接按基金产品类型进行分类规定,正式稿将视角深化到基金底层资产,为同一只基金的不同底层大类资产给出了针对性的要求。实际上,当前国内绝大多数公募基金无论是实际持仓还是现有基准设置均覆盖多个大类资产,因此正式稿中针对底层资产的差异化基准要素选取规范更加契合国内公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在定期报告中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要求方面,相较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有三点主要变化:其一,正式稿对货币市场基金、采用固定值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基金等特殊基金品种的要求予以放宽;其二,正式稿对于债券型基金与基准的信用等级分布对比情况的披露要求予以弱化;其三,正式稿新增了对FOF与其基准大类资产配置对比的披露要求。
  二、外部监督、销售与评价
  在基金托管人对基准偏离的监控方面,正式稿新增要求基金托管人重点关注以行业主题类指数为基准的主动型基金的单一行业偏离情况。
  正式稿在销售展示要求方面有两点变动:其一,将基金评价机构的基金业绩展示一并纳入要求;其二,将覆盖基金类型限定在了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FOF中,也即除了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之外,商品等另类型基金也不再被这一条目所涉及。
  在基金评价机构的业务要求方面,正式稿对结合基准进行基金分类时需要考量的因素给出了更加细化的建议与重点指标,同时也指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基金评价机构的分类结果。
  三、监管评估与过渡期
  在监督管理方面,正式稿新增将基金销售机构也一并纳入了分类评价监管体系:“指引”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中国证监会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而“指引”的正式稿中的相关表述则被替换为“中国证监会将业绩比较基准选取、使用、管理纳入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分类评价监管。”
  最后,在新规的执行过渡期方面,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托管人建立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机制”所设置的过渡期一致为6个月,但正式稿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加基金评价机构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整改的过渡期从6个月延长至1年。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基金评价机构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整改是正式稿新增内容,因此这一条实际上是延长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的整改过渡期,而对基金评价机构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整改新增了过渡期。
  此外,正式稿还在基金销售机构、经纪业务相关证券公司向投资者传递基准变更信息方面、定期报告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披露方面、基金评价机构将基准纳入评价体系方面共三个方面设置了1年整改过渡期。
  风险提示:政策理解不全面的风险;政策变动可能影响研究结论有效性。
  
 
Copyright © 2005 - 2021 Nxn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蜀ICP备150317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