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粤开证券-【粤开宏观】省以下财政体制的四个总体特征、问题与建议-240109
| 上传日期: |
2024/1/10 |
大小: |
656KB |
| 格式: |
pdf 共5页 |
来源: |
粤开证券 |
| 评级: |
-- |
作者: |
罗志恒 |
| 下载权限: |
无限制-登录即可下载 |
|
|
一、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总体特征和近年来的发展趋势 第一,从省以下财政体制划分的角度看,目前划分为规范的分税分成制、基数+增量分成制两个大类,带来了三大问题。第一类是规范的分税分成制度,目前有23个省份;第二类是基数+增量分成制度(包括总额分成),目前有8个省份。虽然规范的分税分成制占主导地位,但采取“基数+增量分成”方式的省份有增加的态势,河南、青海近年来也陆续实施该种体制。多种体制以及两大类体制并立导致了三个问题:一是城市间财政收入不可比,难以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来评估城市的真实财力和评估风险,广州与杭州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可比,因为广东是第一类体制,浙江是第二类体制;二是城市间的不公平竞争,基数+增量分成的财政体制是收入先入市县国库、后通过上解集中一部分到省级政府,导致市县财政收入虚胖,这有利于市县财政收入在全国排名更靠前,有利于招商引资和发债;三是不利于发挥财政调控产业结构的作用,基数+增量分成的体制是统一的分成比例,而规范的分税分成体制可以对不同税种设置不同的分税比例。比如海南为了调控房地产,对房地产相关税种设置了较高的省本级分享比例,比如某些省份为了促进服务业发展,当年对营业税设置了较低的省本级分享比例。 第二,根据各省的集权分权程度,可划分为四个类型。以省本级收入占全省比重、省本级支出占全省比重衡量收入分权和支出分权程度,于是可以划分为:1)收入集权、支出集权的集权型财政体制,如山西、陕西、黑龙江等;2)收入分权、支出分权的分权型财政体制,如浙江、江苏等;3)收入集权、支出分权的均衡型,集中收入是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如广东;4)收入分权、支出集权的保障型,如边疆的新疆、云南、西藏,收入分权是因为整体财政收入较弱,支出集权在于省本级将收入留给市县后、截留了转移支付在省本级使用,由于边疆省份辽阔,市县不具备能力支持大规模基建,所以在省本级形成支出。 第三,省财政体制是集权还是分权的决定因素是区域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区域差异越大,该省份越容易选择集权体制,比如广东,一次次改革不断集中省本级收入占比,以实现粤东、粤西、粤北和珠三角的均衡发展。 第四,从省本级收入和支出占比的趋势看,省级政府利用其在地方财政体制中的主导地位,上收财力、下移支出责任。从地方政府纵向看,1994-2019年,省本级收入占比从17.1%上升至20.9%,上升了3.8个百分点;省本级支出占比从24.4%下降至16.1%,下降了8.4个百分点。这意味着省级政府控制财力占比上升并通过转移支付给市县级政府,同时反映出省以下政府的支出责任压力加大。分区域看,省本级收入占比上升的省份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以及广东省,呈现出西部集权度提高而东部放权的趋势。从不同支出类别的省本级支出占比看,交通运输最高,城乡社区最低,与其外部性程度有关。 由上可知,省级政府利用其在地方财政体制中的主导地位,上收财力、下移支出责任;县乡财力上升幅度低于支出责任上升幅度,压力较大,即地方财政的压力主要在县乡层面。 二、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统一带来城市间的不公平竞争、城市间财政数据缺乏可比性;税收分成比例的设定和调整主要是基于省本级财力的需要,而非从税收属性出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在各省份政府级次间的分享比例跨度大,但又缺乏合理的理论依据。从我国各省份的实践看,目前省与市县的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等,以将省市县利益充分绑定到一起,降低监督成本。剔除四大直辖市、西藏和新疆自治区以及8个实施基数+增量分成类型的省份,17个剩余省份中均选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共享税,选择将土地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有5个,占比29%;选择将资源税作为共享税的有11个,占比64.7%。 从分税比例看,省本级分享的增值税比例大多集中在30%-40%,有11个省份,此外贵州为23%、湖南为25%、广东、安徽和吉林为50%。企业所得税省本级占比分布在12.5%-60%,区间跨度较大,大多集中在30%-50%,有12个省份;此外,黑龙江是12.5%、贵州为20%、内蒙和广西为25%、云南为60%。个税与企业所得税比例总体一致,但是广西、河北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不一致,广西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本级分享比例分别为25%和37.5%,河北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省本级分享比例分别为50%和25%。将资源税作为省与市县分享的省份主要集中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对较少的经济相对欠发达而资源丰富的资源型省份。这是顺应其资源禀赋的财政制度安排,其中宁夏的省本级分享比例为100%,黑龙江油气田资源税为100%(其他资源税为5%)、内蒙古为65%、甘肃为50%、江西为40%、四川为35%、陕西、山西和河北为30%、贵州为20%、湖南为25%。将土地增值税作为省与市县共享税的省份有广东、江西、宁夏、海南和黑龙江,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