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部证券-中观数据库-240108
| 上传日期: |
2024/1/9 |
大小: |
6174KB |
| 格式: |
xlsx |
来源: |
西部证券 |
| 评级: |
-- |
作者: |
宋进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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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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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三)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1)金融机构分工合理。商业性金融机构满足各类住房租赁主体合理融资需求。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提供融资。(2)金融产品创新规范。(3)信贷和资本市场配置优化。信贷市场主要满足各类主体开发建设、购买租赁住房,以及住房租赁企业流动性和日常运营需求。资本市场侧重于发展住房租赁长期投融资工具。 二、加强住房租赁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四)加大住房租赁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住房建设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相关要求。 (五)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 (六)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住房租赁企业运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物业评估价值的80%。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合规改造工业厂房、商业办公用房、城中村等形成的非自有产权租赁住房,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期限内应收租金总额的70%。 三、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十一)稳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企业持有运营长期租赁住房。优先支持雄安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国家政策重点支持区域以及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为利用各类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等)依法依规建设和持有运营长期租赁住房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十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有序投资住房租赁领域。支持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利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相关利率风险。 本意见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波动风险、产业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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