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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A股市场策略专题:对比海外,展望A股回购机制-181111
上传日期:   2018/11/13 大小:   759KB
格式:   pdf  共13页 来源:   中信证券
评级:    作者:   秦培景,裘翔,杨灵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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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市场回购制度:美日较松,港股严。
        1)  美股回购:原则允许例外禁止,建立安全港制度。1982年美国通过Rule  10B-18法规引入“安全港”制度,对回购在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四个层面上提出要求,本质上是一种豁免安排。但上市公司若在回购时有其他动机或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仍然会被指控从事了操纵市场或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美国库存股向公开市场再出售视同新股发行,必须进行尽职调查和提交相关的发行材料并且经过SEC  审核,而非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出售。
        2)  日股回购:原则允许并附加条件,库存股出售仍视新股发行。2001  年日本修订《商法》拓宽企业回购目的,并允许保留库存股,以对冲银行减持公司股票的负面影响、防止恶意收购。日本建立类似“安全港”制度,但该制度更具强制性。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日本要求若公司在回购执行年度出现亏损,管理层成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日本库存股允许用作兼并收购过程中的股票互换、员工股权激励,但公开出售仍须完成股票发行的相关程序。
        3)  港股回购:回购后需注销,海外发行人可申请豁免。港股市场对回购监管要求较严,港交所要求股份购回总额不可超过该公司股份的10%。港交所在上市规则中也对股票回购时买卖的价格、支付方式、关联交易和静默期等做出了限定。港股原则上禁止库存股制度,海外注册公司可申请豁免。但若申请将库存股重新上市,此库存股被视为与新股发行无异。
        ▍A  股回购制度:拓宽回购目的,明确护盘回购门槛。
        1)  早期回购目的以减少注册资本和员工激励为主。2005  年证监会发布相关文件拉开A  股回购监管序幕,2008  年对集中竞价回购交易细节做出规定;2013年上交所明确鼓励回购股份的七种情形。但根据修改前公司法,公司回购股票的目的主要以减少注册资本和员工激励为主,库存股制度并无法律基础。
        2)  修改《公司法》允许回购维稳股价,增加持有量延长持有期。过去一年公司发布普通回购方案的回购完成率约28.6%,若全部完成则有望带来728.9  亿增量资金,以维稳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行为有法律基础、有利于短期稳定市场情绪。延长公司库存股持有期限至3  年可以更好与员工激励计划进度相匹配。
        3)  确定护盘回购门槛,回购支付现金视作现金分红。2018  年11  月9  日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确定了以护盘为目的回购门槛(破净股或20  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30%)。鼓励以回购回馈投资人,竞价回购相较现金分红更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展望:细化回购交易限制,建立库存股制度。我们认为A  股市场可以参考美国设立“安全港”制度,建议选择单一经纪商作为委托交易执行者,对回购执行把好第一道关,保护中小投资人。明确回购资金筹集途径,通过董事会作出相关补偿约束保护债权人利益。库存股监管和披露制度亟待建立。从海外经验来看,出售库存股需视作新股发行,履行类似新股发行相关的尽职调查和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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