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泰证券-电子行业动态点评:关注生成式AI管理办法的几点变化-230716
| 上传日期: |
2023/7/16 |
大小: |
503KB |
| 格式: |
pdf 共6页 |
来源: |
华泰证券 |
| 评级: |
增持 |
作者: |
黄乐平,余熠 |
| 行业名称: |
电子 |
| 下载权限: |
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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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落地,鼓励创新发展 7/13,网信办等七部委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相较于今年4月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变化:1)监管部门由网信办扩大至七部委,提出分层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2)缩小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和算法备案等前置审批的使用范围;3)新增推动算力与数据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的表述;4)明确跨境服务管辖范围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原则。我们认为《办法》反映了监管鼓励国内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态度。办法将于今年8/15起正式生效,建议投资人关注未来几周各部委发布的实施细则,以及主要企业申请服务许可的进展情况。 变化#1:监管部门由网信办扩大至七部委,强调分类分级监管 《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新增“强调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征求意见稿》发文机构为网信办,《办法》新增六部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要求针对生成式AI技术特点及其在有关行业和领域的服务应用,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关注后续各行业具体监管方法的出台。 变化#2:强调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缩小前置审批适用范围 《办法》强调“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明确提出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有助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对于前置审批,《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缩小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中,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向公众提供服务前,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并履行算法备案;《办法》将适用范围缩小至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如不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需关注后续监管方法。 变化#3:新增推动算力与数据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的表述 《办法》新增提出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和公共训练数据资源平台建设,促进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提升算力资源利用效能。推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扩展高质量的公共训练数据资源,鼓励采用安全可信的芯片、软件、工具、算力和数据资源。我们认为算力资源协同共享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目前我国缺乏高质量训练数据集,我们认为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有序开放或有助于弥补高质量数据匮乏。 变化#4:明确管辖范围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管原则 《办法》明确了管辖范围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因此,我们理解对中国企业向海外用户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不在本办法管辖范围内。另一方面,境外企业向境内公众提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受本办法管辖。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国家网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处置。此外,《办法》明确外商投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风险提示:AI及技术落地不及预期,新技术开发进度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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