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证券-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点评:理财子公司获准以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181203
| 上传日期: |
2018/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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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 |
pdf 共3页 |
来源: |
中信证券 |
| 评级: |
无 |
作者: |
明明,章立聪,余经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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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银保监会落实“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优化组织管理体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评论: 公募理财投资范围与销售渠道放宽,理财子公司职能与公募基金趋同 就投资范围来看,根据理财子公司新规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就销售政策来看,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相关披露信息,不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并且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综合来看,理财子公司发起的公募理财不止在投资范围上与公募基金开始走向一致,而且在销售政策方面也迎来了大开放。考虑到商业银行体系在证券投资人才储备方面的不足,我们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理财子公司开展权益类投资依然需要委托公募基金进行单层嵌套,但在商业银行具有优势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方面,销售起点下沉带来的增量客户叠加资管新规补充通知放开以持有至到期为目的的银行短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使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净值计量的政策优势将使得理财子公司的相应公募理财产品对公募基金发起设立的货币基金形成挤占。 开放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渠道 根据理财子公司新规三十三条的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不得超过单只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相较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存在显著放松。 非标债权投资政策并未真正放松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而此次《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稿在对非标投资的限额要求方面维持了征求意见稿的表述,即仅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从表述上看,相较《理财新规》删去了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相关的措辞删减并不意味着非标债权投资的放松,而是在新的业务模式环境下的措辞修正。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出台前,商业银行需由内部资管业务部门开展相关理财业务,理财业务虽在表外,但经营与管理主体依旧是商业银行本身,为了增强银行信贷投放的透明度,抑制商业银行利用理财渠道规避监管、进行不合政策规定的信贷投放,监管层方才设立理财投资非标债权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比例限额规定。时过境迁,理财子公司已被完全剥离出商业银行,形成自有独立经营体系,因此继续沿用非标债权投资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表述存在逻辑错误。进一步来讲,由于理财子公司主要业务为代客理财,在资管新规刚性兑付明令禁止的条件下,理财资金并不构成理财子公司的实际负债,在资金运用方面自然也无法转化为理财子公司的资产,因此也无法简单要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余额与理财子公司总资产形成一定的比例上限关系。 大资管行业格局重塑 展望未来,随着《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发布,预计包括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等资管行业各类经营主体的市场影响力将会发生深刻转变,职能分工也将进一步细化。如果说《资管新规》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只是消除了银行理财在投资标的范围与账户开立等方面的劣势的话,那么销售起点的零门槛化将使得银行理财弯道超车,在自身营销渠道的固有优势下形成对公募基金,尤其是货币基金的降维打击。此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中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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