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证券-航天信息(600271)增值税起征点提高不影响公司税控业务-111101
| 上传日期: |
20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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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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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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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财政部发布65 号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 元。【】。”研究结论: 影响公司增值税税控业务的是“年度应税销售额”而非“增值税起征点”。【】。 决定企业是否要安装公司的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是《实施细则》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从本次修改来看,只修改了第三十七条,二十八条并无修改,企业应税标准仍然是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为不高于50 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为不高于80 万元。因此本次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只影响国家收取的增值税收入,而不会影响公司的税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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