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动态跟踪:衍生品新规落地,推动场外业务规范发展-260519
| 上传日期: |
2026/5/19 |
大小: |
304KB |
| 格式: |
pdf 共5页 |
来源: |
东方证券 |
| 评级: |
看好 |
作者: |
张凯烽 |
| 行业名称: |
金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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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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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事件:2026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监管体系内衍生品业务制度框架进一步完善。证监会指出,《办法》是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交易者、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有助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提升市场透明度。 明确监管边界,回归风险管理定位,场外衍生品业务进入更清晰的规则框架。《办法》明确适用于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范围包括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交易;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本办法,但其作为交易者参与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交易时适用。功能定位上,《办法》支持衍生品市场发挥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功能,鼓励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同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我们认为,本次《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场外衍生品业务规则,有助于推动行业从规则分散、自律约束为主,转向监管边界清晰、展业标准统一的规范发展阶段。 严控股权类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压降利用衍生品进行监管套利的空间。《办法》明确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证监会可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管理。股权类交易方面,《办法》禁止上市公司及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达成以自身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经营机构不得与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减持限制股东开展以该公司股票等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我们认为,该安排直接指向场外衍生品交易中潜在的绕道减持、杠杆持股、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等问题,有助于强化股权类衍生品与资本市场基础交易制度的衔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提高经营机构准入和持续风控要求,头部券商衍生品业务相对优势有望强化。《办法》明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5亿元、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内控合规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系统设施完善、专业人员匹配等条件,证监会可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并可对衍生品经营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同时,《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将衍生品交易业务纳入整体风险管理,强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识别,开展逐日盯市,建立定价和估值管理机制,并推动交易报告库建设和跨市场监测。我们认为,行政许可、净资本、系统建设、估值定价和持续风控要求提升后,中小机构展业约束增强,衍生品业务增量更有望向资本实力强、机构客户基础好、定价模型和风控系统成熟的头部券商集中。 投资建议与投资标的 本次《办法》进一步完善证监会监管体系内衍生品业务制度框架,推动场外衍生品业务从规模扩张转向规范发展。短期看,经营机构在业务准入、客户适当性、产品创设、保证金管理、定价估值和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合规要求提升;中长期看,衍生品业务仍是券商服务机构客户、承接风险管理需求、提升资本中介能力的重要抓手。预计头部券商凭借资本实力、机构客户资源和综合交易能力,有望在行业规范化过程中强化竞争优势。建议关注资本实力领先、场外衍生品业务基础较好、机构业务能力突出的头部券商。 风险提示 资本市场大幅波动;政策落地进度不及预期;行业竞争加剧;券商衍生品业务规模增长不及预期;证券行业监管政策变化超预期;宏观经济修复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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