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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源证券-关于交易商协会《科技创新债券操作问答》的解读:协会科创债操作问答,传递哪些信息?-250906
上传日期:   2025/9/6 大小:   254KB
格式:   pdf  共5页 来源:   华源证券
评级:   -- 作者:   廖志明,赵孟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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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2025年5月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新推出科技创新债券。为进一步便利市场操作,提升注册发行效率,结合市场运行中的实际诉求,2025年9月4日,交易商协会汇总整理并发布了常见业务操作问答(以下简称“操作问答”)。
  拓宽发行主体边界,聚焦重点科创企业。科技创新债券对发行人的企业规模、财务指标等不设具体要求,支持各类符合通知主体范围的企业注册发行,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发行意愿与募投诉求。其中,民营企业、首次发行人、科技属性强的科技型企业以及长期致力于科创投资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成为重点支持对象。从政策导向上看,对于一些处于成长期的民营科创企业,以往可能由于体量小、财务指标弱等原因而难以获得债券融资。本次操作问答明确对发行主体资质不作限制,而是更加关注资金是否能够切实流向科技创新领域。2025/5/7以来已上市的银行间市场科创债中,已出现不少小体量发行人的身影。
  明确科创企业认定标准,扩大政策受益范围。交易商协会对科技型企业的认定采取了多种标准,本次操作问答不仅明确了科技创新称号的认定范围,也明确了关于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属科技相关产业,以及专利所属领域、专利能否用于产业化,专利与主营业务相关性等方面的披露要求,更加注重发行人的实际技术创新能力。科创企业的多维度认定体系扩大了科创债新政的受益范围,使得更多具有创新实力的企业能够跻身科创债市场。
  关注募集资金是否实际投向科创领域。关于科创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操作问答明确允许科技型企业通过控制型并购、增强型并购、参股型并购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基于产业链延伸、传统企业技术升级相关需要进行基金出资,但同时也明确规定发行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股权收购。根据《通知》,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应至少50%的募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科创企业,但未对科技型企业发行科创债的具体资金投向比例作要求,科技型企业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具有相对较大的自由度。本次操作问答明确了科技型“并购重组(含参股型)”的支持范围,并明确禁止科技型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二级市场权益投资,意在防范科技型企业挪用资金用于短期套利行为,确保资金真正流向实体创新领域。
  明确基金管理人(GP)可在基金备案前使用募集资金出资,有限合伙人(LP)在基金完成备案后出资。操作问答明确说明,如果基金尚未完成备案工作,作为GP的发行人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相关要求将募集资金用于该基金出资,便于基金的设立;作为LP的发行人需等拟投基金完成备案、整体出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按对应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GP在基金备案前即可动用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基金设立相关的必要支出,有利于缩短基金的设立周期,提升运营效率;要求LP在基金完成备案、确保合规后再按约定缴纳出资或投入资金,极大地保障了LP的资金安全,避免了资金在基金未取得合法合规身份前就被投入运作的风险。允许GP在基金备案前有限度地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基金设立,同时要求LP待基金备案合规后再实缴出资,旨在平衡效率与安全、激励与约束,在提升投资和运营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LP的资金安全。
  明确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的适用范围,为科创发行人提供发行便利。操作问答明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季度(如有)的财务报告有效期,最多延长期不超过两个月,适用范围包括科技创新实力较强且首次注册发行的科技型企业、民营股权投资机构,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更新财务数据或在财务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确需提交挂网发行的企业。这一措施充分考虑了科创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一些因研发周期长、财务数据更新具有特殊性的企业,给予了发行便利,有助于提升这类发行人的发行效率。
  风险提示:数据口径存在偏差的风险、对于政策的主观解读偏误风险、科创债审核政策发生变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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