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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东资信-新旧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对比-240408
上传日期:   2024/4/8 大小:   229KB
格式:   pdf  共3页 来源:   远东资信
评级:   -- 作者:   李末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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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新版《负面清单》”),这是继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12月24日首次发布《负面清单》以来的首次修订。以下对新版和旧版《负面清单》进行对比和分析。
  不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资产。
  旧版《负面清单》:一、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二、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本条所指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分析:旧版《负面清单》一、二涉及地方政府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新版《负面清单》“一、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性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新增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资产”,上述表述更为宽泛,保留了较大的政策空间。同时,新版《负面清单》亦是符合35号文及现阶段名单制管理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控。
  新版《负面清单》对PPP的例外情况进行了删除,主要系2023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重点在于防止地方政府增加隐性债务,使得PPP模式回归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本意,使社会资本方能够真正承担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许经营权类PPP可以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产品,但以往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的PPP项目进行ABS融资或存在申报障碍。
  另外,2022年12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负面清单》”):(十)本次发行不符合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或者本次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此次新版《负面清单》与《公司债券负面清单》要求进行了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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