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信证券-计算机行业重大事件点评:数据入表暂行规定发布,产业化落地加速-230822
| 上传日期: |
2023/8/22 |
大小: |
303KB |
| 格式: |
pdf 共4页 |
来源: |
中信证券 |
| 评级: |
强于大市 |
作者: |
杨泽原,丁奇,马庆刘 |
| 行业名称: |
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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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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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在具体场景细化助力政策落地和产业发展,同时完善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和披露规定反映数据价值。相关政策为数据定价提供了指引,有助于数据要素产业加速落地,有望持续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建议关注数据、场景、产品壁垒深的行业龙头企业。 ▍事项: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较2022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施行日期,并在数据入表和相关会计事项披露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从三大场景明确指引,加速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暂行规定》对数据在三种场景下的会计处理方式分别进行指引:1)对于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外购成本在符合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计入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直接支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利用成本(清洗、标注等)、相关开支(鉴权、质量评估等),同时明确用于研发的数据资源当中,只有开发阶段的相关支出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2)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在用于对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3)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应当确认为存货。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对于数据入表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场景指引,细化了场景下的具体细则,有助于不同类型企业数据资源有效入表。 ▍完善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和披露规定,规范化产业发展。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资产负债表内“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数据资源”项目,并按照“外购”、“自行加工”、“其他方式取得”分项列示。同时,《暂行规定》针对上述“无形资产”和“存货”项目的提出具体披露要求: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企业应披露使用寿命、摊销、减值等信息,同时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和重要的单项数据资源,以及资本化的数据资源研发支出金额;2)确认为存货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披露成本确认方法、跌价准备等信息,同时披露用于担保和重要的单项数据资源;3)除上述要求外,允许企业视情况自行披露应用场景、业务模式、安全保护等信息,进一步反应数据资产价值。《暂行规定》加强了数据相关信息披露,有助于对企业数据入表加强监管,规范数据要素产业发展。 ▍新规利好数据资源密集型企业及相关产业链,加速产业化落地进展。新规出台有望从三方面利好相关企业:1)具备数据资产的企业可通过销售相关数据资源直接增加收入;2)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化数据支出的方式改善经营利润;3)新资产入表有助于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带动企业融资环境改善。《暂行规定》的出台有望提高企业参与数据产业化的意愿,有助于数据要素产业加速落地,持续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从产业链来看,新规对数据资源拥有者、数据加工/处理等服务者、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者、数据安全提供商等企业将带来不同程度利好。 ▍风险因素:政策推进不及预期;数据要素体系建立速度不及预期;政府IT预算支出不及预期。 ▍投资策略:《暂行规定》出台为数据入表提供了指引和规范,利好数据密集型企业表观业绩和信贷环境改善,有助于数据作为全新生产要素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助力企业加速融入数字中国宏大版图。未来,随着数据要素产业落地节奏提速,我们预计未来国内将加速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中国。建议关注: 1)大数据基础设施:深桑达A、易华录、云赛智联等; 2)数据处理/加工:星环科技、科大讯飞、航天宏图、超图软件、四维图新、拓尔思、东方国信、海天瑞声等; 3)政务数据体系建设/运营者:新点软件、太极股份、税友股份、万达信息、南威软件、美亚柏科、中科江南、博思软件等; 4)数据安全&加密:奇安信、安恒信息、启明星辰、卫士通、格尔软件、信安世纪、吉大正元等
研究报告全文:数据入表暂行规定发布产业化落地加速计算机行业重大事件点评2023822中信证券研究部核心观点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在具体场景细化助力政策落地和产业发展同时完善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和披露规定反映数据价值相关政策为数据定价提供了指引有助于数据要素产业加速落地有望持续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建议关注数据场景产品壁垒深的行业龙头企业事项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杨泽原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暂行规定计算机行业首席202411分析师较2022年12月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施行日期并在数据入表和相关会计事项S1010517080002披露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从三大场景明确指引加速企业数据资源入表暂行规定对数据在三种场景下的会计处理方式分别进行指引1对于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外购成本在符合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计入无形资产主要包括直接支出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利用成本清洗标注等相关开支鉴权质量评估等同时明确用于研发的数据资源当中只有开发阶段的相关支出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2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在用于对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丁奇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3企业日常活动中持云基础设施行业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应当确认为存货首席分析师对比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对于数据入表提出了更加明确的场景指引细化S1010519120003了场景下的具体细则有助于不同类型企业数据资源有效入表完善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和披露规定规范化产业发展根据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在资产负债表内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数据资源项目并按照外购自行加工其他方式取得分项列示同时暂行规定针对上述无形资产和存货项目的提出具体披露要求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企业应披露使用寿命摊销马庆刘减值等信息同时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限和重要的单项数据资源以及资本化云应用分析师的数据资源研发支出金额2确认为存货的无形资产企业应披露成本确认方S1010522090001法跌价准备等信息同时披露用于担保和重要的单项数据资源3除上述要求外允许企业视情况自行披露应用场景业务模式安全保护等信息进一步反应数据资产价值暂行规定加强了数据相关信息披露有助于对企业数据入表加强监管规范数据要素产业发展计算机行业新规利好数据资源密集型企业及相关产业链加速产业化落地进展新规出台评级强于大市维持有望从三方面利好相关企业1具备数据资产的企业可通过销售相关数据资源直接增加收入2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化数据支出的方式改善经营利润3新资产入表有助于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带动企业融资环境改善暂行规定的出台有望提高企业参与数据产业化的意愿有助于数据要素产业加速落地持续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中国建设从产业链来看新规对数据资源拥有者数据加工处理等服务者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者数据安全提供商等企业将带来不同程度利好风险因素政策推进不及预期数据要素体系建立速度不及预期政府预算IT支出不及预期投资策略暂行规定出台为数据入表提供了指引和规范利好数据密集型企业表观业绩和信贷环境改善有助于数据作为全新生产要素为企业发展注入活力助力企业加速融入数字中国宏大版图未来随着数据要素产业落地节奏提速我们预计未来国内将加速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证券研究报告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第3页起的免责条款和声明计算机行业重大事件点评2023822的数字中国建议关注1大数据基础设施深桑达A易华录云赛智联等2数据处理加工星环科技科大讯飞航天宏图超图软件四维图新拓尔思东方国信海天瑞声等3政务数据体系建设运营者新点软件太极股份税友股份万达信息南威软件美亚柏科中科江南博思软件等4数据安全加密奇安信安恒信息启明星辰卫士通格尔软件信安世纪吉大正元等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和声明2分析师声明主要负责撰写本研究报告全部或部分内容的分析师在此声明i本研究报告所表述的任何观点均精准地反映了上述每位分析师个人对标的证券和发行人的看法ii该分析师所得报酬的任何组成部分无论是在过去现在及将来均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与研究报告所表述的具体建议或观点相联系一般性声明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机构制作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球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及联营机构仅就本研究报告免责条款而言不含CLSAgroupofcompanies统称为中信证券本研究报告对于收件人而言属高度机密只有收件人才能使用本研究报告并非意图发送发布给在当地法律或监管规则下不允许向其发送发布该研究报告的人员本研究报告仅为参考之用在任何地区均不应被视为买卖任何证券金融工具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中信证券并不因收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中信证券的客户本报告所包含的观点及建议并未考虑个别客户的特殊状况目标或需要不应被视为对特定客户关于特定证券或金融工具的建议或策略对于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证券或金融工具本报告的收件人须保持自身的独立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所载资料的来源被认为是可靠的但中信证券不保证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中信证券并不对使用本报告或其所包含的内容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提及的任何证券或金融工具均可能含有重大的风险可能不易变卖以及不适合所有投资者本报告所提及的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价格价值及收益可跌可升过往的业绩并不能代表未来的表现本报告所载的资料观点及预测均反映了中信证券在最初发布该报告日期当日分析师的判断可以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做出更改亦可因使用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观点和分析方法而与中信证券其它业务部门单位或附属机构在制作类似的其他材料时所给出的意见不同或者相反中信证券并不承担提示本报告的收件人注意该等材料的责任中信证券通过信息隔离墙控制中信证券内部一个或多个领域的信息向中信证券其他领域单位集团及其他附属机构的流动负责撰写本报告的分析师的薪酬由研究部门管理层和中信证券高级管理层全权决定分析师的薪酬不是基于中信证券投资银行收入而定但是分析师的薪酬可能与投行整体收入有关其中包括投资银行销售与交易业务若中信证券以外的金融机构发送本报告则由该金融机构为此发送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该机构的客户应联系该机构以交易本报告中提及的证券或要求获悉更详细信息本报告不构成中信证券向发送本报告金融机构之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中信证券以及中信证券的各个高级职员董事和员工亦不为前述金融机构之客户因使用本报告或报告载明的内容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评级说明投资建议的评级标准评级说明报告中投资建议所涉及的评级分为股票评级和行业评级买入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20以上另有说明的除外评级标准为报告发布日后6到12个增持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520之间月内的相对市场表现也即以报告发布日后的6到12个股票评级月内的公司股价或行业指数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持有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105之间表性指数的涨跌幅作为基准其中A股市场以沪深300卖出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跌幅10以上指数为基准新三板市场以三板成指针对协议转让标的或三板做市指数针对做市转让标的为基准香港市场强于大市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10以上以摩根士丹利中国指数为基准美国市场以纳斯达克综合行业评级中性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涨幅介于-1010之间指数或标普500指数为基准韩国市场以科斯达克指数或韩国综合股价指数为基准弱于大市相对同期相关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跌幅10以上3特别声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中信证券可能1与本研究报告所提到的公司建立或保持顾问投资银行或证券服务关系2参与或投资本报告所提到的公司的金融交易及或持有其证券或其衍生品或进行证券或其衍生品交易因此投资者应考虑到中信证券可能存在与本研究报告有潜在利益冲突的风险本研究报告涉及具体公司的披露信息请访问httpsresearchciticscomdisclosure法律主体声明本研究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Z20374000分发本研究报告由下列机构代表中信证券在相应地区分发在中国香港由CLSALimited于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发在中国台湾由CLSecuritiesTaiwanCoLtd分发在澳大利亚由CLSAAustraliaPtyLtd商业编号53139992331金融服务牌照编号350159分发在美国由CLSACLSAAmericasLLC除外分发在新加坡由CLSASingaporePteLtd公司注册编号198703750W分发在欧洲经济区由CLSAEuropeBV分发在英国由CLSAUK分发在印度由CLSAIndiaPrivateLimited分发地址8FDalamalHouseNarimanPointMumbai400021电话91-22-66505050传真91-22-22840271公司识别号U67120MH1994PLC083118在印度尼西亚由PTCLSASekuritasIndonesia分发在日本由CLSASecuritiesJapanCoLtd分发在韩国由CLSASecuritiesKoreaLtd分发在马来西亚由CLSASecuritiesMalaysiaSdnBhd分发在菲律宾由CLSAPhilippinesInc菲律宾证券交易所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员分发在泰国由CLSASecuritiesThailandLimited分发针对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声明中国大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国香港本研究报告由CLSALimited分发本研究报告在香港仅分发给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其下颁布的任何规则界定的不得分发给零售投资者就分析或报告引起的或与分析或报告有关的任何事宜CLSA客户应联系CLSALimited的罗鼎电话85226007233美国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制作本研究报告在美国由CLSACLSAAmericasLLC除外仅向符合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15a-6规则界定且CLSAAmericasLLC提供服务的主要美国机构投资者分发对身在美国的任何人士发送本研究报告将不被视为对本报告中所评论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建议或对本报告中所述任何观点的背书任何从中信证券与CLSA获得本研究报告的接收者如果希望在美国交易本报告中提及的任何证券应当联系CLSAAmericasLLC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经纪交易商以及CLSA的附属公司新加坡本研究报告在新加坡由CLSASingaporePteLtd仅向新加坡财务顾问规例界定的机构投资者认可投资者及专业投资者分发就分析或报告引起的或与分析或报告有关的任何事宜新加坡的报告收件人应联系CLSASingaporePteLtd地址80RafflesPlace18-01UOBPlaza1Singapore048624电话6564167888因您作为机构投资者认可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的身份就CLSASingaporePteLtd可能向您提供的任何财务顾问服务CLSASingaporePteLtd豁免遵守财务顾问法第110章财务顾问规例以及其下的相关通知和指引CLSA业务条款的新加坡附件中证券交易服务C部分所披露的某些要求MCIP085112021加拿大本研究报告由中信证券制作对身在加拿大的任何人士发送本研究报告将不被视为对本报告中所评论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建议或对本报告中所载任何观点的背书英国本研究报告归属于营销文件其不是按照旨在提升研究报告独立性的法律要件而撰写亦不受任何禁止在投资研究报告发布前进行交易的限制本研究报告在英国由CLSAUK分发且针对由相应本地监管规定所界定的在投资方面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涉及到的任何投资活动仅针对此类人士若您不具备投资的专业经验请勿依赖本研究报告对于英国分析员编纂的研究资料其由CLSAUK制作并发布就英国的金融行业准则该资料被制作并意图作为实质性研究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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