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创证券-【债券日报】债券增值税调整:具体条款、券种测算、市场影响-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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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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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华创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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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周冠南,许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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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新政哪里变了? 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对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 具体来看:(1)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普通自营机构税率从0上升至6%,资管产品(含公募基金)从0上升至3%。(2)政策实施新老划断,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根据以上调整,此前关于债券品种征税的部分政策条款失效:(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国债、地方债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是分开列示的,因此同业存单仍然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的免税优惠。 二、相关债券投资收益变化测算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1)对于自营机构而言,应纳税额=债券票息收入÷(1+6%)×6%;(2)对于资管产品(包括理财、信托、公募基金等)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债券票息收入÷(1+3%)×3%。根据8月1日各类债券收益率,计算若征收增值税可能减少的收益水平。 三、对债市影响:从长远计 短期来看,影响主要在于债券比价的变化。由于政策实施新老划断,除后续要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国债、地方债、金融债以外的其余债券品种,均有相对利好。主要包括:(1)国债、地方债、金融债的老券,二级市场收券需求增加,带动收益率下行,短期使得债市α利差价值回归;(2)信用债及同业存单相对比价提升。 长期来看,考虑国债续发规则,关注政策陆续推进过程中的几个时点:一是下一次关键期限国债新券一级市场发行时,或能够更好的反应市场机构对于政策的定价,一级发行利率或相对二级市场价格上行,对当期市场情绪造成影响,也可能导致当期交易换券策略失效。考虑中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中新发活跃券权重更大,或导致后续曲线出现上行。二是再一次新发时(10y国债新发在11月份),由于老券会更多被配置型机构持有,且新券和次新券均实施新的增值税征收规则,预计定价及换券会恢复市场规律。 对于债券交易而言,市场或先反应机构抢配老券的利好情绪,收益率或小幅下行,但幅度不宜以免税对应水平进行对标。一方面,交易型资金并非以持有到期为目的,票息征税对其影响有限,若后续新券票息更高,在交易情绪较好的阶段,反而会先交易高票息品种,利差出现压缩;参考政金债和国债的利差近两年出现了大幅压缩,已不能充分反应其所得税税收差异,表现在隐含税率的大幅压缩。另一方面,对于配置型机构而言,当前收益率已处于较低水平,对于老券的配置(抢券)亦要考虑成本及市场所处的宏观条件。因此,对于交易老券抢券行情的交易型资金,建议把握市场情绪较好的时点进行止盈。 风险提示:风险偏好上行,股债跷板效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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