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证券-环保行业:12月1日起水资源税全面推行,利好地方财政收入增加-241016
| 上传日期: |
2024/10/16 |
大小: |
644KB |
| 格式: |
pdf 共6页 |
来源: |
长江证券 |
| 评级: |
看好 |
作者: |
徐科,任楠,贾少波 |
| 行业名称: |
环保 |
| 下载权限: |
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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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描述 2024年10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并对缴纳水资源税、征税对象、各主体计征方法及公式、纳税人管理监督等方面进行规定。 事件评论 本次《办法》实行后水资源税试点范围将扩展至全国。1)2016年5月:三部门联合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于当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2017年11月:三部门联合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于当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省(市、自治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3)2019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通过,水资源税正式纳入法律范畴;4)2024年10月:《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提出在全国范围进行水资源税试点,在全国实行水资源费改税。 水资源费改税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保障地方政府财政。1)历史:2008年11月印发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出“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2)未来:进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且“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水资源税作为自2019年已被纳入法律的政府税收收入,未来征收效率预计高于水资源费,且水资源税收入不用实施央地分享后利于保障地方政府财政,间接利好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财政预算支付方向。 水资源税改革核心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不作为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且本次《办法》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专门增加提出“工业用水前一年度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纳税人,减征本年度百分之二十水资源税”,并对纳税人的取水计量设施、取水量等方面规定进一步细化,进一步降调节约用水重要性,鼓励企业节约用水。 今年3月已颁布国务院令《节约用水条例》。今年5月1日起实行的《节约用水条例》对用水管理、节水措施等方面进行表述,强调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节约用水对我国构建水权市场具备重要作用。本次水资源税试点扩展可在财政方面对水资源利用实现约束,促进各用水主体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 投资策略:1)水资源税全部归属地方后地方政府财政得到保障,建议选择财政预算之内、应收账款绝对值大、风险小的子行业: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财政预算支付方向受益,代表为兴蓉环境、瀚蓝环境、光大环境、伟明环保、三峰环境、洪城环境等;2)鼓励企业节约用水,再生水方向受益:如使用非常规用水利于膜技术、膜组件需求上行,利好沃顿科技、碧水源等,再生水、工业水循环利用等需求利于泵等设备需求上行。 风险提示 1、政策推进进度低于预期; 2、顺价不及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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