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证券-ESG研究动态跟踪: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从ESG角度看新《公司法》有哪些变化?-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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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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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 共8页 |
来源: |
东方证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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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薛俊,段怡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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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论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实质性修改力度大,也进一步明确了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等。从ESG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以下六个方面变化需重点关注: 加强环境、社会责任,鼓励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新公司法在总则第二十条的位置新增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提纲挈领,体现了立法上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关切。自愿披露的范围不仅仅是上市公司,更是全国所有公司主体。在可持续发展的趋势之下,公司治理现代化必然从“股东至上主义”向“利益相关者考量”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发生转变。 公司治理结构重构,引入单层制模式。监事(会)制度任意化,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新公司法明确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强化财务审计方面的职权,就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应先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完善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新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需符合的持股时长、比例条件的规定。降低股东行使临时提案权的门槛,持股比例要求从百分之三下降至百分之一,便利小股东行权。 重塑董监高的义务,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新公司法新增关于利益冲突事项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对关联事项的报告义务。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方面,新公司法新增“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认定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认定为“事实董事”,适用忠实、勤勉义务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认定为“影子董事”,与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进一步约束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强化上市公司治理。新公司法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新增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限制的法律位阶,并明确例外情形和处置规则。新增禁止财务资助及其例外情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可以提供借款和担保。 细化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管理。明确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吸收国企改革重要成果。新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规定,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采用单层制——仅设审计委员会的公司治理结构等。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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