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金诚-关于构建债券风险预警机制的几点思考-230605
| 上传日期: |
2023/6/5 |
大小: |
264KB |
| 格式: |
pdf 共6页 |
来源: |
东方金诚 |
| 评级: |
-- |
作者: |
冯琳,闫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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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违约反映出的制度不足:缺乏完整严密的风险预警体系 自2014年国内债券市场打破刚兑以来,债券违约已渐趋常态化,中资企业发行的境内债和境外债违约、展期不断。发行人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外部宏观和行业形势不佳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偿债,是随着经济周期、行业周期和企业生命周期演进,债券市场运行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企业通过违约出清也是债券市场走上市场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但另一方面,债券违约所反映出来的制度不足同样值得关注。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债券风险预警措施仍显分散,尚未构建出多方协同、主体责任层次清晰、规则完整严密的风险预警体系,风险预警的时点明显滞后于风险诱发之初而临近于风险爆发之时,导致预警效果大打折扣。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信用风险预警主要依靠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评级机构的评级,而评级行动又以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为主要依据。因此,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尽全面、准确、及时,信息披露周期过长,就会导致信息披露对发行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作用滞后、预警效力受限。因此,风险预警不应被动等待发行人的自我预告,而应主动监测市场,及时捕捉各种异动苗头。 其次,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除发行人和投资人,以及券商、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外,还包括多头监管体制下各市场的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同时,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因对地区债务风险管控负有责任,也成为监管条线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各方参与主体都加大了对债券风险预警的重视,但因不同主体职能配置和职责不尽相同,依其职责出台的预警措施标准不一,难以形成有效的衔接和配合。这就导致,各方虽然都在开展预警工作,但风险监测、报送和处置等方面仍留有空白,风险预警效率有待提升。 最后,目前的风险预警措施主要集中在微观层面,即对具体的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和信用风险的监控。但利率风险也是债券市场的重要风险,且因债券市场投资人风险偏好和投资策略趋同,导致信用风险具有较强的行业和区域传染性。因此,一套完整、严密的债券风险预警机制还应当包括中观层面市场风险的监测和宏观层面系统性风险的防控。 二、风险预警的作用:不是“没事找事”,而是“未雨绸缪” 风险是金融市场的基本特点,债券市场也不例外。在打破刚兑之前,债券市场风险主要为利率风险,即因利率波动导致发行端成本变化和投资端债券价格起落的风险。在债市打破刚兑之后,信用风险受到市场参与各方重视——一旦发生债券违约,就意味着发行人将被债券市场出清以及投资者将蒙受本金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债券市场风险具有较强的传染性,表现为个体信用风险事件可能会在投资者情绪的驱动下沿着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关联关系扩散,甚至可能通过引起市场流动性生变而向利率风险传导,引发风险共振。实践中类似案例并不少见,典型代表是2019年5月包商银行被接管和2020年11月永煤违约事件引发的链式反应。 因此,建立和完善债券风险预警机制,及早发现和识别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因素,及早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既有助于提示投资者风险的客观存在,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进而助力强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又可以提示监管部门尽早采取监管手段,使债券市场风险管控的重心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风险预警,从而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地方政府而言更具特殊意义。一方面,地方政府并不直接承担债券市场监管职能,距市场较远,缺少直接获取市场风险信息的渠道;另一方面,我国债券市场早期的制度设计是以便利国有企业融资为主要目的,城投平台和地方产业类国企是重要的发债主体,其存量债务也是地方政府广义债务的主要构成,这就意味着,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求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又需要切实承担起区域内发债企业的债务风险管控责任。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能够连接市场的风险信息传递渠道便尤为必要。 三、重构风险预警的规则体系:强化评级机构“看门人”作用 围绕我国债券市场的风险特征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目标,我们认为有必要整合现有的预警措施,补齐薄弱环节,重构风险预警的规则体系。一个完整、严密的风险预警体系,其建构格局应当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市场和政府的协调统一。债券市场向市场化转轨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管缺位。从本质上讲,债券风险预警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性质,因而一个完整的风险预警体系必然需要将政府预警与市场预警相结合。在风险预警体系内,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应当是垂直的而非扁平的,即市场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搜集风险信息,在对原始信息进行筛选、整理和处理后,报送给对风险主体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机构或地方政府,充当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在市场上的“第三只眼睛”。这一垂直架构的意义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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