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证券-债券专题研究:混合估值类产品“划重点”-230205
| 上传日期: |
20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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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 |
pdf 共8页 |
来源: |
招商证券 |
| 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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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尹睿哲,李豫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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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估值类产品有何背景意义?平抑市场波动。众多理财子及基金公司之所以积极推出混合估值类产品,一是丰富其产品线,贴合金融创新的趋势;二是顺应市场需求,提升投资者持有体验。混合估值类产品综合了市值法产品和摊余成本法产品的优势。从估值波动来说,若债市出现集中抛售,该类产品的“防御属性”较强,回撤幅度亦相对可控。从投资收益来说,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可以抓住交易机会,实现收益增强或及时止盈。当然,混合估值类产品亦有其不足。首先,由于封闭期的限制,混合估值类产品的流动性较市值法产品更差,对偏好做“活钱”管理的投资者而言并非首选。其次,采取摊余成本法的资产对市场波动较为钝化,或掩盖资产的真实风险。 混合估值类产品配置策略有什么特殊之处? 其一,投资结构:以摊余成本法资产为主。首批混合估值类债基中摊余成本法资产与市值法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要求均为分别不低于50%、20%,混合估值类理财产品投资结构同样呈现相似特征,但产品间差异较大。 其二,投资策略:子单元管理,两类债券严格隔离。在购买伊始即根据投资目的对其分别标记为不同估值方式的债券品种,分为持有至到期型单元和交易型单元。分类确定后在封闭期内不可随意更改,所投债券一旦归入持有到期型单元原则上不可自由卖出。 其三,信评要求:对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资质要求更高。混合估值类债基要求所投信用债主体评级不低于AA+,且AA+占比不超过30%,摊余成本法估值的信用债主体外评不低于AAA。若持有到期型单元的债券资产在前述信用评级下降的情形下允许调整为交易型单元信用资产,并进行交易卖出。 混合估值类产品值得期待吗? 首先,混合估值类产品有其特定的受众投资者。事实上,混合估值类产品正是在市值法与摊余成本法之间寻求平衡,有利于理财净值化转型的顺利过渡,“平滑波动+稳定收益”能更加精确的匹配低风险敏感投资者的需求。 其次,相较于约束众多的摊余成本法产品,混合估值类产品的资产配置池更加丰富,对票息资产的影响力不可小觑。相较于摊余成本法产品,混合估值类产品可选择资产范围放宽,如兼具票息和低风险优势的二级资本债不再被排除在外。并且,首批混合估值类债基均为封闭式产品,期限从12个月-30个月不等,在负债端久期缩短愈加偏好短债的背景下,对中长期资产的配置力度或有所回升。 最后,结合监管导向和市场发展趋势来看,混合估值类产品或成为资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本型理财退出历史舞台之后,投资者对相对稳健型理财产品的需求仍大,混合估值类产品的适时出现或将填补此项空白。但不可忽略的是,混合估值类产品中以摊余成本法计量的资产依然受到SPPI测试、久期匹配、持有至到期等诸多约束,还需观察发行后的市场反映及监管态度的变化。从长远来看,随着市场发展和投资者理念的逐渐成熟,预计市值法产品仍将占领主流。 风险提示:数据统计遗漏,风险事件超预期,监管趋严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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