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证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261011
| 上传日期: |
2026/10/11 |
大小: |
404KB |
| 格式: |
pdf 共6页 |
来源: |
招商证券 |
| 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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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燕红,汪思杰 |
| 下载权限: |
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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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对本轮拟修订内容进行简要梳理与点评。 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工作部署,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及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26年10月9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运作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第6号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8日。 其中,新运作办法修订自2014年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新第6号准则为新运作办法的配套文件,其上一版文件出自2020年证监会第66号公告《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相较上一版政策文件,本轮以新运作办法的修订为主,而新第6号准则与旧准则相差不大、其差异基本只来自新运作办法修订而出现的必要附带变更。 本次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导向,围绕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和提高运作灵活度展开:一是压实管理人主体责任,强化产品逆周期布局、投研交易全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业绩比较基准、基金名称对投资风格的约束,完善投资者结构与大额申赎管理,并通过差异化监管、扩充自律管理职责和提高相关处罚幅度强化制度执行;二是优化基金产品供给,将非固定收益类基金的一般成立门槛由2亿元、2亿份降至5000万元、5000万份,固定收益类基金保持不变,优化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监管要求,适度放松增强型及抽样复制型指数基金复制指数部分的持仓集中度限制,同时细化混合基金分类与权益仓位要求,推动风险评级、宣传表述与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三是完善基金存续与运作机制,调整小规模基金持续运作时的固定费用承担要求,强化合同约定退出机制,取消发起式基金成立满三年后规模不足2亿元须终止合同的要求,并通过丰富基金类别与运作方式、优化收益分配及规定情形下的合同修改程序,为产品创新和日常运作提供更大空间。此外,相关存量合同的调整设置了一年的过渡安排。我们认为,此次修订在强化受托责任、风格稳定性与风险约束的同时,有望为权益产品逆周期布局和指数化投资发展提供更充分的制度支持。我们接下来将在下文中对新运作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中的重要修订进行梳理与简评。 风险提示:正文中涉及政策条目的表述均为概括性陈述,存在政策概括不充分、政策理解不全面的风险,实际官方表述请务必以政策原文为准;政策变动亦可能影响点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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