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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商证券-《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解读-260614
上传日期:   2026/6/14 大小:   295KB
格式:   pdf  共5页 来源:   招商证券
评级:   -- 作者:   徐燕红,徐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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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兼任指引》修订稿),为对2020年4月发布的《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兼任指引》试行稿)的修订,自即日起实施,不符合修订稿规定的,应当自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整改或者调整。《兼任指引》修订说明中指出,本次主要修订内容为强化风险隔离要求、完善公平交易机制、加强兼任人员自律管理、调整参照执行范围等,本文将对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进行梳理和点评。
  一、强化风险隔离要求
  一方面,《兼任指引》修订稿对风险隔离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和强化,包括明确风险隔离基本要求,加强信息隔离和信息保密管理,加强利益冲突管理等,公募和私募业务需要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强化公募和私募业务之间的“防火墙”。另一方面,《兼任指引》修订稿明确不得兼任情形,整体收窄公募基金经理兼任投资经理的路径,并要求兼任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具体来看,重要货币市场基金、MOM、REITs的基金经理不得兼任投资经理,MOM投资经理、非中长期资金委托管理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资管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不得兼任基金经理,也就是说,公募基金经理仅可兼任中长期资金(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保险机构等)委托管理的私募资管计划,未来专业化分工趋势可能进一步加强,对部分公募基金经理兼职较多的管理人会产生一定影响。
  此外,《兼任指引》修订稿增加投资管理人员与在管产品的利益隔离机制,隔绝利益输送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兼任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投资本人管理的私募资管计划。同时,在考核角度与超额收益脱钩,具体体现在新增要求“不得直接与其管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浮动管理费或者超额业绩报酬挂钩”。考核机制的调整有助于抑制投资管理人员为博取超额收益所进行的激进投资操作,引导长期投资。
  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
  一方面,拓展公平交易机制管理范围,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平交易机制;另一方面,细化对兼任人员投资行为的控制和监测,包括加强兼任人员非交易所竞价撮合业务的管理、细化兼任人员交易价差控制和监测要求、完善异常交易报告安排,同时提升异常行为报告的时效性要求,由“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证监局报告”调整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证监局报告”。整体上,侧重完善公平交易机制,强调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各管理组合,保障投资者利益。
  三、加强兼任人员自律管理
  在准入方面,提高兼任人员的合规年限要求,将兼任人员未受监管处罚的合规年限要求由最近3年调整为5年,进一步提升兼任门槛。在退出方面,要求不符合《兼任指引》的投资管理人员立即停止兼任,优先解聘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并及时与投资者沟通,相较《兼任指引》试行稿的“不得新增管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明显收紧,在实际执行层面进一步强化业务风险隔离。
  此外,扩大兼任人员参照执行范围,一方面,参照执行范围更为细化,将兼任年金、社保、养老金产品投资经理的情形以参照适用方式纳入自律管理;另一方面,调整5年以上权益类或年金社保管理经验的豁免范围,《兼任指引》试行稿针对“兼任委托人为商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情形,豁免“具有5年以上权益类公募基金、权益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或年金社保组合的投资管理经验”。本次修订稿明确了权益类管理经验的定义和标准,对非权益类投资管理人员的兼任情况进行相关投资管理经验的豁免,并将豁免范围拓展至“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的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或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相关细则更为明确,权益类或年金社保管理经验的豁免条款收束至非权益类投资管理人员,并增加相应豁免情形,相对更符合实操需求。
  风险提示:政策理解不全面的风险;政策变动可能影响研究结论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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