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报下载就选股票报告网
您好,欢迎来到股票分析报告网!登录   忘记密码   注册
>> 广发证券-宏观-新预算法实施条例落地带来哪些变化?-201030
上传日期:   2020/10/30 大小:   1340KB
格式:   pdf  共23页 来源:   广发证券
评级:   -- 作者:   郭磊,吴棋滢
下载权限:   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报告摘要: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经历长达6年打磨的预算法实施条例颁布,其中有哪些重要变化值得关注?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日前,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是预算法的细化阐释,是财政部门现实操作的规范手册,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事实上,2015年《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已发布,但条例正式文件却历经了长达6年的打磨方才落地;足见各部门对条例的重视。实施条例将对我国财政预算体系产生长足的影响。
  六年来,我国的经济与财政现状已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实施条例》的颁布对财政体系整体而言有何意义?其中又有哪些可能影响未来财政走向的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实施条例将此前零星分布的财政体系操作细节汇成规范体系,可以看作中央财政对地方基层的指导手册,如全面实施财政支出项目库管理模式、建立地方项目库(项目类支出门槛提高)、明确规定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比例红线(省以下基层可提前安排)等;第二,预算体系更成熟,如次年预算编制时间提前半年(时间更充裕)、提出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评估和退出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效率)等;第三,将违规行为上升至法律意义,如地方政府违规举债;第四,对现有的一些争议问题作出明确回应,如园区财政预算独立与否之争;第五,在六年修订的过程中,我国财政特征和一些财政工具都发生了变化,实施条例的修改过程本身也反映了这些变化。
  专项债重要性进一步提升,政府性基金超收收入需优先偿还专项债务,这有助于缓解扩容与偿债之间的潜在矛盾,保障专项债偿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实施条例新增规定:专项债纳入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其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偿还相应的专项债务。近年来,地方专项债规模逐年扩容,对我国财政的支持作用也显著上升。然而专项债的偿债资金来源(政府性基金收入,大部分由土地出让收入组成)则在政策与经济的多重影响下,增速受限且波动剧烈。此外,由于政府性基金预算本身“以收定支,不列赤字”的特性,故强调若其出现短收,应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同时可以进一步保障专项债的偿债资金来源)。可见,此举意在保障专项债偿债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反映了专项债的越发显著的重要性,以及扩容增发和偿债收入之间的潜在矛盾。
  第二本账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调出模式表述有变,未来四本账腾转模式或有微调。第三本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重要性亦有抬升,或将进一步发挥其对财政收入的积极作用。
  承接上一点,或是为了保障专项债的偿债资金来源稳定,实施条例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调出模式相关表述也发生了变化:(1)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变为“调出资金”;(2)一般公共预算中“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简化为“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资金、其他调入资金”。财政部长在解读文章中也不再提及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对此,我们认为短期内四本账之间的腾转模式较难发生显著变化,但或是由于专项债的扩容,未来政府性基金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重将有所下调,以保障专项债务的偿还(图1)。
  第三本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这一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其重要性也将有所抬升。未来广义财政收入对第三本账的依赖度预计也将提高。实施条例中“部分基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这一表述的删除也侧面印证了这一点。
  除四本账之间的腾转模式以外,实施条例正式稿对账内的调剂模式也作留白处理,各级财政部门或将拥有更加灵活机动的资金支配权。
  上面两点主要针对的是第二本账、第三本账是否腾转调入第一本账,即跨账腾转模式。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中对同一本账内的调剂模式也曾有过严格规定,如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结转结余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年终各级部门应当将预算周转金全部收回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表述在正式稿中均已被修改或删去。
  由此可见,正如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腾转模式保留了余地一样,正式稿对账内调剂也留下了未来的调整空间。反映了在财政收支矛盾日益加剧的今天,各级财政部门需要更多的灵活与机动,以保障基本的财政支出稳定。
  实施条例提出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地方政府违规举债追责制上升至法律层面;政府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再次提及;涉及违规举债的PPP、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模式的支持表述被删去。
  除留有空间的部分外,正式稿也针对地方违规举债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将对突破债务限额举债的部门单位及负责人员给予处分。这是自地方政府债务严监管以来,首次将相关处分措施上升至法律层面。同时,为防范并化解债务风险,实施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
 
Copyright © 2005 - 2021 Nxn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蜀ICP备150317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