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证券-监管追踪(5):规范ABS发展,防止通道化-181228
| 上传日期: |
2018/12/29 |
大小: |
634KB |
| 格式: |
pdf 共4页 |
来源: |
东方证券 |
| 评级: |
无 |
作者: |
薛俊,蒋晨龙 |
| 下载权限: |
此报告为加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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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2 月27 日,我国各类ABS 产品1685 只,发行总额37134亿,而2017 年末产品1255 只,发行总额26616 亿,分别增长34%和40%。 2016 年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一)着重阐述“什么可以做”,明确了5 个与ABS 业务相关的问题:(1)污水处理费等收费权类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ABS 基础资产;(2)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可纳入ABS 的基础资产;(3)开展ABS 的PPP 项目原则上需被纳入财政部、发改委PPP 项目库;(4)对单一信托受益权开展ABS,应当依据穿透原则,对应和锁定底层资产的现金流来源;(5)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开展ABS,应对基础资产风险分散程度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是否有足够的信用增级做出披露和说明。 我们在4 月发布的报告《金融去杠杆系列之一:监管的国际共识与中国行动》中曾指出,推动ABS 标准化、强调产品公开透明既是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对各国的要求,也是国内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向。本次发布的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二)重点就在于明确“不可以绕开监管,不可以成为通道”。文件指出,过去一段时间监管部门开展了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场检查,发现了部分管理人存在内部控制不健全,风控意识淡薄,让渡管理责任、开展“通道”类业务,形成风险事件的问题,要求相关机构,(1)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开展业务;(2)不得将不符合合规风控要求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向外推介,也不能为其他机构提供以躲避合规、风控要求为目的的“通道”;(3)使用第三方服务时,不得将法定职责外包;(4)开展“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被严肃查处。 部分ABS 成为通道,一定程度上是过去一段时间资管新规逐步落实,原先的一些不合规业务退出后部分金融机构寻求新的“擦边球”与套利机会的表现。加强监管有利于这一新兴业务未来始终处在合规发展的道路上,不重蹈2015 年委外通道“脱实向虚”的覆辙:(1)文件指出ABS 通道化问题相对严重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恰恰是受去通道化影响最大的机构:17Q2 以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始终负增长(18Q3 为-18%),在私募、券商、基金公募中收缩幅度最大;(2)机构出借ABS 作为通道有多方面的考虑,包括冲规模、绕开原机构合规、急于拓展ABS 业务等,一旦出现风险,相关责任(如对基础资产及原始权益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检查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等)难以明确;(3)非标受限后,作为标准化资产的ABS 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从监管制度的角度有两个方向值得关注,一是在经济下行背景下盘活存量资产的功能预计将更加凸显,如今年三季度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要求“进一步发挥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的积极作用”;二是对各类ABS 作统一监管:目前资产证券化相关产品包括银行间信贷ABS、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ABN、基金业协会备案的ABS、保险ABS 等等,预计未来将进一步强调同类产品纳入统一监管框架。 风险提示:监管抑制市场风险偏好,波及实体经济合理融资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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